權益簡表
高雄市立仁武高級中學教職員權益一覽表 105.09.20 修訂
類別 | 辦理項目 | 補助類別 | 補助內容 | 備註(相關規定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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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薪 | 學歷 | 敘薪 |
大學畢業修畢教育學程並取得教師證書者190元起敘。 研究所碩士班畢業者245元起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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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前年資 | 提敘 | 其他公立機關學校、私立學校薪級相當成績優良服務年資滿一年提敘一級到職一個月內申請 | (含軍職年資)三個月以下短期代課年資不合採計提敘 | |
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 | 提敘 |
於取得結業證書一個月內申請提敘生效日期: 周末班及夜間班為八月一日、暑期班為九月一日。 未於一個月內申請者,自實際審定日起生效 |
俟考核核定後才核定提敘案92學年度起授權由學校自行核定。 | |
取得較高學歷 | 改敘 |
取得新學歷後立即申請 改敘生效日:自市府教育局審定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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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 購買 |
職前年資 | 退撫基金 退休年資 購買 |
到職日起一個月內申請 85年2月1日以後任職公立學校懸缺代理、兵缺代理(代理時已具合格教師資格)、服義務役年資(含大專軍訓課程及成功嶺年資),均可辦理購買。 自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
購買之年資可列入退休年資計算。 留職停薪代理、病假代理及實習教師年資、以代理抵實習之年資不符購買。 |
在職 進修 |
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 全時進修研究者,國內最長不得超過2年、國外不得超過1年。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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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服務義務 | 服務義務期限: 全時進修研究者,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倍;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公餘進修無服務義務限制。 |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十二條 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 (自94學年度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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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補助 | 學分補助 | 於該學期(年)成績單收迄後一個月內提出,約三月、九月底 於進修前經學校同意者始得補助,補助項目為繳費收據內之學分費、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等之半數,其他項目不予補助。 本校94年起無編列學分補助費預算。 |
自91年起學分補助一律由各校業務費項下支應。 自91年8月1日起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壹萬元為限。(91.04.25修正) 92年2月1日起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期進修費用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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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假 | 事假 | 每學年准給7日,超過應按日扣薪。 | 教師因事、病假所遺課務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3日以上,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
病假 | 每學年准給28日,超過者以事假抵銷。2日以上病假須附合格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 |||
延長病假 | 患重病者請病假逾28日仍未能銷假上班,得請延長病假,二年內合併不得超過一年;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延長病假須附健保特約醫院證明書 | 教師於延長病假銷假後未達一學期(以六個月計)又續請延長病假者,寒暑假期間應予併計延長病假。 | ||
婚假 | 14日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 | |||
產前假 | 8日分娩前給 |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
娩假 | 42日分娩前因事實需要得請分娩假〈21日為限〉,但合計日數不得超過規定假期。 | 娩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日數。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至少半日。 | ||
流產假 | 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給42日;滿12週以上未滿20週給21日;未滿12週給14日。 | 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日數。 | ||
陪產假 | 5日配偶分娩日前後15日內請畢配偶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亦得申請 | 得分次申請。 | ||
生理假 | 每月得請一日,全學年請假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不列入考核請假日數計算。 | ||
家庭 照顧假 |
7日 併入事假計算 |
不列入考核請假日數計算。 | ||
喪假 | 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五日。 | 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得分次申請,但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 | ||
捐贈骨髓或器官 | 視需要給假 | |||
休假 | 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及 專任職員 |
服務滿一年給七日;滿三年者自第四學年起給十四日;滿六年者自第七學年起給二十一日;滿九年者自第十學年起給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給三十日。強制休假10日,休假未達10日者須全數修畢。 | 休假以在寒暑假實施為原則,惟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之情形下得以實際需要核實辦理。 | |
國內休假 補助 |
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及 專任職員 |
十日內休假使用國民旅遊卡消費,全年最高補助16,000元,可休假日數未達十四日者按比例每日1,600元;第十一日以上國內休假每日補助600元。 | 兼行政教師以學年度為補助年度。 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以年為補助年度。 第十五日以上之補助於年度結束後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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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 停薪 |
育嬰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 | 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 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
侍親 |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並須配合學期。 | 老邁:年齡在65歲以上日常生活有被侍奉之必要者。「重大傷病」:參酌刑法第十條重傷及健保法三十六條重大傷病範圍。 | ||
照護 |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並須配合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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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配偶出國 |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期間一年以上者。 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並須配合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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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或 研究 |
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修者。 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並須配合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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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 | 資深優良教師 | 每年七月底前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20、30、40年者,於當年教師節分別致贈慰問金。 10年:4000元 20年:6000元 30年:8000元 40年:10000元 |
連續服務係指受獎教師於各級機關、公私立學校(私校職員除外)、公營事業機構自任職之當月起,連續服務未中斷而言。 |
類別 | 辦理項目 | 補助類別 | 補助內容 | 備註(相關規定或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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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 | 各項補助 (生活津貼) |
結婚補助 | 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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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 公保給付 | 生育給付 | 給付二個月平均保俸(薪)額(事實發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保額平均數) | 雙生者,按標準比例增給 | |
各項補助 (生活津貼) |
生育補助 | 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不滿五個月流產不補助 940101起生育多胞胎者,每胎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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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 喪葬 |
各項補助 (生活津貼) |
眷屬喪葬 補助 |
未任公職之父母或配偶死亡補助五個月薪俸額;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之子女死亡補助三個月。 〈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賴其撫養者補助五個月。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大陸地區眷屬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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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給付 | 眷喪津貼 | 父母或配偶死亡給付三個月投保俸額;子女滿12歲未滿25歲者二個月;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者一個月。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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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教育 |
各項補助 (生活津貼) |
子女教育 補助 |
註冊之日起三個月內 本校統一上學期於9月30日前,下學期為3月20日前。 補助標準詳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 |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自行協調由其中一方申請。 | |
高雄縣 教育會 |
會員子女獎學金 | 十月份 依該會會員獎學金標準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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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 | 公保給付 | 殘廢給付 | 全失能 | 因公36個月保俸 非因公30個月保俸 |
自得請領之日起五年內申請 請領公保之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等現金給付,以被保險人當月保俸〈薪〉給為計算標準 |
半失能 | 因公18個月保俸 非因公15個月保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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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 失能 |
因公8個月保俸 非因公6個月保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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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 公務人員 保險 |
教職員 保費補助 |
繳交公保費滿30年者 自付保險費由政府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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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度、重度: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中度:補助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輕度:補助自付保險費四分之一。 |
具殘障手冊者 | ||||
全民健康 保險 |
教職員或眷屬 保險費 補助 |
要保眷屬設籍於台北市、高雄市且年滿65歲者,由其戶籍所在地之市政府補助自付保費749元 | |||
中低收入戶:免自付保費 極重度、重度: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中度:補助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輕度:補助自付保險費四分之一。 |
眷屬為中低收入戶或具殘障手冊者 | ||||
出國停保 | 出國前辦理停保者自出境日生效,出境後方辦理停保者自送健保局之次月一日生效 出國未滿六個月者,返國後溯自出國之日起復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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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國復保 | 自入境之日起生效。 返國未滿30日再行出國者可自行決定返國期間是否復保。 |
眷屬如在台已無戶籍者,需先辦理入籍後方得辦理加保。 | |||
退休 資遣 |
退休 | 退休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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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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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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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 | 依核定舊制年資之基數乘以月薪俸額的百分之十五 | 市府教育局主動核定 | |||
公保 | 養老給付 | 依參加公保年資核計,最高為36個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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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獎章 | 獎章 獎勵金 |
一等:10800元 二等:7200元 三等:3600元 |
以退休時所頒最高等次獎章申請。 退休案核定後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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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教育會 | 退休 慰問金 |
給付標準詳該會組織簡則施行要點之附表。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
限會員入會滿十年以上者始得申請,否則僅依規定申請退還所繳會費。 | ||
退休照護 | 三節 慰問金 |
每年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依標準由學校主動發給。 | 自89年12月起需退休時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者始予照護。 | ||
本人 在職 死亡 |
撫卹 | 撫卹金 | 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核計。 | 辦理因公撫卹另附因公死亡證明文件及事實經過時間地點等佐證資料。 | |
殮葬 | 殮葬補助 |
土葬者:五個月薪俸額。 火葬者:七個月薪俸額。 |
由實際辦理殮葬之遺族申領。 | ||
公保給付 | 死亡給付 | 因公36個月;非因公30個月(繳付保費二十年以上者得請領36個月)。 | 因公死亡另附證明文件。 同因公殘廢需附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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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獎章 |
獎章 獎勵金 |
一等:10800元 二等:7200元 三等:3600元 撫卹案核定後申辦 |
以死亡前所頒最高等次獎章申請。 | ||
台灣省教育會 | 喪亡 慰問金 |
給付標準詳該會組織簡則施行要點之附表。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
限會員入會滿十年以上者始得申請,否則僅依規定申請退還所繳會費。 | ||
教育部學產基金(目前教職員停止辦理) | 急難 慰問金 |
因公發生事故死亡者:貳萬元 非因公發生事故死亡者:壹萬元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
因公者另附證明文件。 | ||
台灣省教育會 | 災害 慰問金 |
會員遭受天災地變住屋倒塌經政府發給救濟金者。 住屋全倒補助二萬元、半倒者一萬元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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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 緩召 |
兵役緩召 | 初次申請及新發生 | 男性教師到職後、或退伍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 除役年齡: 校級軍官及士官長58歲、尉級軍官及士官50歲、士兵45歲 |
自核定日起至聘期屆滿止 代理教師、實習教師不符辦理三款緩召。 |
高雄市立仁武高級中學員工出勤時間
對象 | 上班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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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行政教師 |
07:30~12:00 13:00~16:30 |
12:00~13:00 延長辦公時間 |
導師 |
07:30~12:00 13:00~16:30 依學務處規定時間隨班作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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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 |
07:30~12:00 13: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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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友 |
07:30~12:00 13:00~16:30 |
12:00~13:00 延長辦公時間 |
◎實施免簽到退之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仍應依學校規定時間出勤,上班時間內如需外出,請依規定辦理請假或公出手續。